现神华黄骅港务公司对“神华拖
1. 项目名称:“神华拖
2. 项目内容:详见附件:“神华拖
3. 资质要求: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;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;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级社认可的修船资质以及质量体系认证;投标人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;法人代表授权证书;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。
4. 施工要求:施工地点是神华黄骅港务公司工作船码头及船舶,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工属具、仪器仪表、车辆、施工人员的劳保用品和食宿等全部由承揽方自行解决,现场施工所需的水、电费用由承揽方负责。
5. 密封报价:采用密封报价形式,比价文件密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递交设备维修保障中心。比价文件内附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密封报价函、施工方案、分项报价表、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。
6. 比价文件递达截止时间:
7. 比价时间:
8. 比价地点:神华黄骅港务公司设备维修保障中心会议室。
9. 承办部门:设备维修保障中心(电话:0317-5388276 联系人:许芝芳)
10. 监督部门:纪检监察,举报电话:0317-5388616。
11. 比价因素:价格、施工方案、工期、售后服务承诺等。
12. 通讯地址:河北沧州渤海新区神华黄骅港务公司 设备维修保障中心
联 系 人: 刘劲松 许芝芳 邮政编码: 061113
电 话: 0317-5388296、5388276 传 真: 0317-5388299
报价资料的详细要求见以下附件:
附件一 报价表
附件二 修船合同
附件一 报价表(神华拖3轮)
本次报价以项目分项的报价为准,报价单请务必详实,至少包括以下内容,并加盖公司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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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项目名称 |
工程摘要 |
单价(元) |
总价(元)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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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“神华拖 |
1.)换新2套国内知名船用发电机组监视控制箱,该控制箱要满足“神华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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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)控制箱仪表盘要数字显示发动机的转速、油压、水温、油温、运行累计时数和启动电瓶的电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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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)发电机上盖按原样制作,,规格约510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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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)改造组装完成后,做控制系统效用试验。(要求现场勘验工程。备件厂供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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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(小写) (大写) | ||||
说明:本次最终项目施工工作量以黄骅港设备部、船务管理中心和承揽方三方确认为准。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。
附件二:
修船合同
委托方: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
承修方:
签订地点:河北省沧州市
委托方委托承修方修理“ ”轮 项目,经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本合同,共同信守。
第一条:工程内容
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《报价单》(本合同附件),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,作为该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。
第二条:工程追加
该船修理如遇有追加工程项目:首先需船舶和船务管理中心机务人员书面确认,承修方进行预报价,由设备维修保障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第三条:工程款项
1.该船修理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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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船名 |
费用(人民币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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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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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该船修理工程完工后,按照实际修理项目结算费用,委托方在收到承修方有效的全额商业发票后30个银行工作日内,以电汇方式支付95%的修理费。
4.该船修船质量保证期满,委托方在收到承修方有效的进度款收据后30个银行工作日内,以电汇方式支付剩余5%的实际修理费。
第四条:工程期限
“ ”轮 项目修理期限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完成。
第五条:工程验收
1.承修方按照《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 GB/T3471-1995》的要求编制试验或试航大纲,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后,按照试验或试航大纲进行试验或试航,并做好相应记录。
2.试验或试航结果要满足CCS规范和产品生产商的要求。
3.修理完工后,承修方编写《船舶修理完工单》,由船舶和船务管理中心机务人员签字验收。
第六条:质量保证
1.承修方对所修理的工程质量负责。该船修理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: 更新项目为十二个月,维修项目中固定部件质量保证期六个月,运动部件质量保证期三个月,质量保证期自双方签署《船舶修理完工书》之日起算。
2.在质量保证期内,如果该船发生与本次修船项目相关的故障或缺陷,以及由此故障或缺陷引起的其他损坏或损失,承修方应在接到委托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船修复。故障修复后,经双方判定属承修方修理质量问题,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修方承担。
第七条:安全工作
1.签订本协议的同时,双方签署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全、健康、环保和文明生产的施工安全协议,并严格执行。
2.修船期间,承修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、公安部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的《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》。
3.修船期间,承修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,和船员一起做好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八条:其它条款
1.除重要机械部分、尾轴和推进器外,本次修船施工中拆下的废旧料,均应由承修方处理。
2.未经委托方授权代表同意,承修方不得将修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转包给第三方。
3.本次修船期间,承修方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,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,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,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。
4.本次修船期间,如遇不可抗力事件,承修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委托方,并通过双方友好协商,合理调整工期。
第九条:违约责任
1.如果因承修方原因,该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船,则承修方应(按预算修理费1%/天)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,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船预算修理费的5%,所发生的滞修费在该船实际修理费中扣除。
2.如果委托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项,则委托方应(按该船应付款项的0.5%/天)向承修方支付滞纳金。
第十条:争议解决
1.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,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
2.若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,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。
第十一条:其它事项
1.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、签章后生效。
2.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。
3.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副本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委托方: 承修方:
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
授权代表: 授权代表:
开户银行: 开户银行:
帐号: 帐号:
邮政编码: 邮政编码:
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